【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2日14时09分,我单位接报警人称昨天父亲在园区企业晕倒,后被120送外弋矶山医院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现在厂里的人走了,要求来人处置,我单位赶赴现场,随即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与处理】
10月22日,社区接手此纠纷,经过和双方的交涉并经过研判,第一时间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开始。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于10月份成功化解。
第一步:查清事实。经调查,2023年10月20日闫某于当日下午5时许正常下班,随后与同事冯平、赵笑话、何小冰、刘鑫、蔡萍萍五人相约前往湾沚镇老许土菜馆聚餐,聚餐期间闫某饮用青岛纯生啤酒两瓶,白酒约1两;聚餐完毕众人再次相约前往KTV唱歌,至当晚10时30分许。2023年10月21日早上8时许,冯平发现闫某未上班,通过电话联系未果,后于当日上午前往216宿舍敲门,发现房门上锁,无异常,遂返回工作,于当日下午1时许再次前往216房间,敲门后发现其内传来异常喘气声,呼喊未果,遂踹门进入;发现闫某仰面朝天的躺在宿舍的地上,后经医院建议转院,于当日下午2时许,前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进一步救治。
第二步:适用法律。闫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只能按照民法,通过政府和司法进行调解。按照责任比例在法律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赔偿。还需要企业作为一个强势主体,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帮扶弱势群体。
第三步:确定方案。1.分步查明双方各自底线。分别与家属、公司谈话,适当进行引导。2.面对面。调解员发现双方心存较大隔阂,起因是家属认为,公司没有积极出面解决问题而是逃避问题,不愿意对其伤者进行赔偿。派出所和管委会现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心连心式的谈话扭转双方的立场和期盼,以科学合理充满人情味的办法达到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即园区企业有限公司对伤者闫某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三十万元整。
【法律分析】
由于共同饮酒行为而引起之后的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饮人本身应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在喝酒过程中提醒、劝告义务,或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等,如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遭受损害,则会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但因同桌喝酒人员,均为企业打工人员,家庭条件均不太好。且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对这种居住在员工宿舍,且喜欢饮酒的员工未能尽到提醒告知以及监管责任。本着矛盾化解,以及从人道主义出发。企业作出让步,赔偿30万元。同桌饮酒员工,象征性赔偿。
【典型意义】
该案的矛盾点在于,企业认为自己一点责任没有,死者家属认为在企业死了,企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同桌饮酒之人也尽了一定的责任,且无法承担家属提出的赔偿。然而针对上述矛盾点,企业在本案中发挥了其企业社会价值,承担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树立了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