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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5-10-27 16:10来源: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芜湖县湾沚镇杨村夏某某因罹患肝癌,在芜湖市某医院手术后复发。2019年3月28日份,在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同年4月8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用44748.86元。夏某某出院后不慎遗失了该医疗费发票原件,要求就诊医院补开医疗费票据,医院无法补开票据,向夏某某提供了仅供患者遗失发票使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据发票”,加盖了“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收费(补)发票证明专用章”,该票据载明夏某某共支付了医疗费费用44748.86元。夏某某带着相关资料来到芜湖县医疗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县医保中心”)要求享受医疗保障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以夏某某未能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为由,拒绝履行报销医疗保险费用法定职责。

夏某某束手无策,走投无路,在所在村法律援助联系点工作人员的指引下,2019年10月8日,夏某某来到了芜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受理后指派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彭本奇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及结果】

承办律师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分析认为,本案案由系县医保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夏某某系新农合参保人员,其依法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患病经治疗后虽然遗失了医疗费用发票,但是提交的其他材料足以证明其就医治疗支付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医保中心以其无法提供发票原件为由拒绝报销,其理由缺少法律依据,显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综上,本案承办律师将县医保中心列为被告,依法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县医保中心立即履行审核报销夏某某在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的法定职责,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以原告未提交就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而不予以审核报销医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原告夏某某作为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仅仅因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遗失,就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则有违《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该规范并未完全排斥原始凭证遗失后使用相关证明可以作为凭证入账的情形。因此,被告以原告不能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为由拒绝保险,是机械理解有关规定而推卸自己的责任,导致参保人员丧失了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

二、原告提交的仅供遗失发票使用的收费票据与原始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原告因病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44748.86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原告提交的就诊医院补开的仅供遗失发票使用的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收费发票、医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患病及就医治疗之事实,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利用原始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报销的法定职责。被告的报销行为属于行政给付,具有福利性、救济性,原告已符合参保和因病住院治疗两要件,票据不过是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及发生医疗费用金额的证据之一,票据遗失并不意味着补偿权利的丧失,故原告应当享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三、原告没有参加其他任何保险,没有重复报销该医疗费用。

原告向被告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当场提交了一份没有参加其他保险、没有从其他处报销该笔医疗费用的声明书。但是被告认为原告存在重复报销的可能性,就认定其不能报销,显然,这不能成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代理意见,2019年12月19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芜湖县医疗保障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夏某某在上海东方肝胆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44748.86元履行审核、报销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被告芜湖县医疗保障中心负担。

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审核、报销法定职责,夏某某很快从医保中心拿到了报销的医疗费用合计2.2万余元。

【案件点评】

1.本案中是一件较为典型的民告官案件,夏某某作为新农合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他依法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患病就医后,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到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报销一定比例医疗费用。 芜湖县医疗保险中心以夏某某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遗失而拒不履行法定审核、报销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夏某某合法权益,也有违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立法和制定相关新农合医疗保险政策的初衷。

2.夏某某在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形下,理性地选择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这反映了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依法维权的最好途径。该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让夏某某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这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了实处,对行政机关今后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也具有启示作用。

3.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了让每一个弱势群体都能无偿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在该案中,由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及时受理,法律援助律师的精心代理、无私奉献,使该案获得较好的判决结果,其社会效益、法律效益得到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