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卫某(7岁)就读于芜湖市新芜学校(安徽师范大学附属新芜学校)(2)班。2022年3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在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间,卫某在沿教室走廊前往卫生间途经二年级(5)班教室门口时,与从教室中外出的该班学生濮某(7岁)相撞摔倒,导致卫某口腔牙齿受损。事件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卫某父亲到校,并由卫某父亲将其送医治疗。经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卫某第11、21上前牙外伤至牙冠折断,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63元;门诊病历记载:待患者成年后进行全冠修复。卫某父母为卫某损害赔偿事宜数次与濮某父母及就读学校进行协商,但一直未有结果。
2022年4月3日,卫某由其父母代为向芜湖市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后指派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尹凤仙律师办理。
【承办过程及结果】
承办律师首先根据案件需要到卫某就读的芜湖市新芜学校(安徽师范大学附属新芜学校)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不仅让学校出具了卫某牙齿受损事发《情况说明》、还调取了事件发生时的视频监控、学校投保学校责任险及无责险情况。之后,根据卫某门诊病历确定的伤情及后续治疗情况,后经司法鉴定:卫某第11、21牙冠折,评定其后续治疗项目为待成年后对第11、21冠折牙行全冠修复。首次安装修复费用需人民币肆仟捌佰元左右;评定其按装假牙的年度定额费用为200元/年(按安徽省人均寿命76周岁计算为准,不含初装费及前期治疗费)。
2022年5月25日,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健康权纠纷诉讼。该案所列被告分别为:濮某及其父母、芜湖市新芜学校(安徽师范大学附属新芜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濮某及其父母、芜湖市新芜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823元;2、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2022年6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濮某的父母认为:该事件由卫某与濮某双方过错造成。濮某是从教室内正常走出,卫某有慢跑的行为,其过错大于濮某,表示愿意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方认为:学校已举证证明,在开学之初就数次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件发生于课间学生自由活动时,学校就该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学校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学校答辩意见。由于学校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是侵权之诉,作为保险合同一方不应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另外,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作为侵权案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
辩论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两学生相撞前,卫某虽有慢跑行为,但从视频中可知,幅度并不大,在可控范围内。濮某突然从教室中出来,应意识到课间走廊中学生较多,其没有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双方相撞的重要原因。濮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濮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其父母)承担。
2.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不仅要进行安全教育,更要注重实时的安全管理。事发时,虽有一名教师与卫某相向而行,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管理措施。尽管相撞事件发生在课间,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教育,课间也应有教师维护秩序。就该相撞事件的发生,学校没有举证明其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为节约诉讼资源,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次性解决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卫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7823元,由卫某自担20%,即17823*20%=3564.60元,被告濮某及其父母承担10%,即17823*10%=1782.30元,余款12476.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承担。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就学时因侵权而致健康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诉讼标的虽小,但案件争辩一样激烈,承办律师收集证据仍需一应俱全。本案承办律师的充分准备,有力辩护,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节约诉讼资源,承办律师将承保了学校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更好地一次性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