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芮某是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周西行政村人,1947年4月出生,育有两个子女,长女芮某英,次子芮某军。芮某中年丧偶,独自一人将子女抚养成人,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芮某现因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无收入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日常饮食起居需要照顾(目前均由其长女芮某英照顾)。2021年12月22日,芮某因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6771.00元,期间,其次子芮某军不管不问,芮某多次要求其次子芮某军承担赡养义务均无果。2022年1月12日,其长女芮某英代为向芜湖市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后指派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方红星律师办理。同时,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联系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承办过程及结果】
2022年1月18日下午,承办律师联系检察官一起赶赴芮某所在康复治疗的芜湖市滨江康复医院,详细了解了相关案情。2022年1月19日,向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芮某军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芮某赡养费用800.00元;2.芮某军承担芮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半即3830.00元。当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向湾沚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起诉。
2022年3月4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芮某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律师当庭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芮某年岁已高,无任何生活来源,且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已发生的医疗费用6771.00元证据充分。芮某长女芮某英负责其日常生活饮食起居照顾、服伺,已尽相关赡养义务;其次子芮某军未履行对芮某的赡养义务,芮某因病治疗期间不承担医疗费用且拒绝探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宪法》第49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15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芮某军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3.关于赡养费用的标准问题,考虑到湾沚区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芮某实际生活需要和芮某军的经济能力,主张的每月800元较为合理,应予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2022年3月11日,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芮某军自2022年4月始,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芮某生活费800.00元;二、被告芮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芮某医疗费3830.00元。
判决生效后,为保障芮某能继续得到有效治疗,缓解其医疗费用紧张问题,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联系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帮助芮某代为申请司法救助;2022年4月,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向芮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00元。
【案件点评】
1.受理时,法律援助机构及时联系检察机关给予支持起诉,共同推进案件迅速办理,迅速审理,受援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2.办理中,考虑到受援人年岁已高且住院治疗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律师不舍辛苦上门服务,体现了法律援助服务为民、扶助弱势群体的情怀。
3.判决后,承办律师跟踪服务,及时联系检察机关,继续帮助其联系申请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及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10000.00元,以解受援人医疗费用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