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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李某某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5-08-08 11:08来源: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日,天空下着小雨,王某付承包施工的红杨镇六桥村馨东方敬老院房屋工程暂时停工。上午8时左右,王某岩骑车来到了该工地,工地处于开放、无人值守状态。他独自一人登上一处正在施工的三楼楼顶以观摩防水施工方法。由于雨天湿滑,王某岩不幸从三楼楼顶坠落,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经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事发经过作了调查记录。现死者家属为王某岩死亡赔偿事宜与王某付、馨东方敬老院发生了纠纷。经村委会协调无果后,邀请镇司法所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镇调解员接手案件后,及时前往红杨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调查材料,同时,前往事发现场察看搜证,并对王某岩赔偿权利人进行了核实。之后,与王某付、馨东方敬老院代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涉。馨东方敬老院认为,自己是工程的发包方,施工的日常管理应由施工方负责,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相反,王某岩的意外死亡,给敬老院的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其保留追偿权。王某付表示,王某岩是自己擅自登上三楼,作为一名成年人,又是从事建筑的工人,对当时的危险应该是十分清楚的。王某岩自己应对损害的后果承担所有责任。调解员根据调查、走访的情况指出,该案虽然是王某岩为了学习防水施工技术擅自登上三楼,以致发生坠亡,存在主要过错,但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对事发现场的勘察,施工工地属于开放,无人值守状态,工程无防护网、无警示标志。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王某付、馨东方敬老院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各方就王某岩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由王某付一次性赔偿王某岩意外死亡赔偿金等共计捌万元整。王某岩家属王海英等收到赔偿后,不再就王某岩死亡通过其它方式提出任何索赔事宜。该案就此全面终结,现协议已履行完毕。

【案件评析】

王某岩本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其突发此意外死亡,给该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一般人理解来看,王某岩因他擅自登上因雨天而停工的工地发生意外坠亡,应该自甘风险。但是通过调解员对事发现场的认真勘察,以及对工程发包情况的调查,指出施工方和发包方也存在一定过错,并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同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通过该案的处理,提醒相关当事方:一是发包工程建设,应选择有合法资质施工方,并对施工方进行必要的监督。二是作为施工人,一定要严格施工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事故必生。三是公民应有良好的安全意识,注重自我安全保护。该案中,受害方虽然获得了一定赔偿,但远无法补偿该事故对其家庭造成的打击。好在通过人民调解,使该纠纷得以快速稳妥解决,使受害方得到了必要的安抚,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法条释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