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16周岁)和张某(14周岁)均系未成年,双方系情侣关系。2022年8月18日凌晨4时左右,朱某通过快手软件与张某联系,应张某要求骑电瓶车去电竞酒店将张某带至朱某家中,后朱某将房门反锁后,双方在房间发生性关系。事发后,朱某又骑电瓶车将张某送回电竞酒店。张某回到酒店后,在QQ聊天软件中告诉其好友崔某其被朱某强奸,后崔某将事情告诉了张某的父亲,张某的父亲在电竞酒店楼下报警,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朱某抓获带至办案区进行审讯,在审讯中,朱某交待了案件经过。
2022年8月23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以朱某涉嫌强奸罪对其立案侦查,8月24日朱某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朱某被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因其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辩护,芜湖县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安慧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吴慧云律师担任朱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及结果】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朱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做了笔录。朱某陈述:双方原本是恋爱关系,是被害人张某主动提出去家中玩耍,且案发时家中还有其他朋友在隔壁房间。事后张某情绪正常要求其将她送回酒店。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律师积极查阅卷宗,通过阅卷,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构罪: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在家长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犯罪嫌疑人供述都是不可取的。
就本案来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各证据证明指向完全一致,可以认定。因此,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发生性关系是否出于被害人自愿。
有关这方面的证据,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间接证据有不少,但都缺乏在案现场的关键证据。其中,被害人张某自己的陈述证明指向为犯罪嫌疑人有暴力手段,自己并非自愿。犯罪嫌疑人朱某供述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殴打辱骂、威胁受害人的行为,只是摁着她锁骨不给她动,证明指向为自己没有暴力行为。
辩护人就上述证据做以下分析:
1.证明朱某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如前所说,本案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中间接证据有证人证言证明其在案发当晚并未听到什么争吵、打闹的声音。这些间接证据无法证明朱以康实施了暴力行为。除此之外无其他关于案发时的证据,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认定朱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事实成立的证据链条。
2.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若本案被害人张某并非自愿,那朱某或被害人张某自身应有抓痕,反抗打斗的痕迹等。然事后经公安机关人身检查,被害人和朱某身上均未发现其体表有明显外伤。辩护人认为该陈述证实了朱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导致张某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且事后张某并未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辩护人认为无法排除受害人可能是自愿的这一合理怀疑,因此不能得出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论。
3.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类似情形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我国《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举重以明轻,那么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系情侣关系,各自对对方基本信息了解,案发时朱某不满16周岁,被害人张某已满14周岁,本案的朱某与不是幼女的张某偶尔发生一次性关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可以适用该条规定,故朱某的行为不认为其是犯罪。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否认朱某的认罪供述
退一步说,即便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构成强奸罪,但其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朱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在事后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其次,朱某的犯罪行为侵害对象具有特殊性,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本案对象特殊性在于对象是特定的。是张某主动向朱某提出去他家中玩耍,张某的行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诱因,且案发地点在家中。被害人和朱某是情侣关系,基于该关系的存在,朱某实施行为,这种针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和以不特定对象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有本质区别。
综合本案犯罪动机、犯罪情节、损害后果来看,朱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刑法》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朱某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收到辩护意见后,依法召开了听证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双方均系未成年且存在特殊关系下涉嫌强奸的案件,辩护时应当结合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着重考虑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前提下,且被害人已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的自愿性。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让未成年对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有更多的认识,在今后的生活里更好的保护和约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