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某,男,于2005年7月12日出生,殁年17周岁。2022年7月31日下午一点左右,许某与朋友余某相约一起去某水库游泳,在玩水过程中不慎溺水。报警后经民警与救援队打捞、120医生现场诊断,许某已死亡。经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刑侦大队技术室、法医等人员调查勘验,许某的死亡符合意外溺亡的特征,初步排除他杀的可能性。之后死者的父母多次找到村委会等部门,要求给予赔偿,但是均未得到答复。
无奈之下,方某(许某母亲)等2人向芜湖市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后指派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乐传民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过程及结果】
承办律师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立即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在与申请人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后,承办人到派出所调取案件相关资料,详细了解和分析了相关案情,并且来到事发水库,查看了水库周围以及主要路口是否有足够的警示提醒,通过实地察看承办人认为事发水库周边没有设置栏杆及相关的警示标志告知“不允许任何人靠近”,而且事发水库属于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区域,因此案涉水库应属于公共场所,相关部门以及村委会有管理的义务,对于该区域发生此次事件,村委会作为水库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死者溺水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办人还查阅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相关判例,充分肯定了自己的判断。
承办律师为了尽快的化解矛盾纠纷,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疏导,让他们对于案件以及相关判例有了充分的了解,当事人也在沟通的过程中认可了承办律师的判断。在收集到案件诉讼所需的材料后,承办律师于2022年9月6日在湾沚区人民法院完成立案工作,事发水库管理者湾沚区某村村委会为被告。在开庭过程中,被告认为自身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死者年龄已达17周岁,对各种情况应当有了相应的预见,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对于被告的抗辩,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申请人之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村委会作为事发水库的管理者,未在水库沿途以及水库周边设置警示牌,未尽到必要合理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许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二、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死者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好未成年人,所以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要求被告村委会对于此次事故承担30%的责任,应当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94932元。
后在法院一审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芜湖市湾沚区某村村委会一次性支付原告抚慰金100000元整;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点评】
本案不仅仅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是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悲剧。承办律师在办理本案时,尽可能从法、理、情的角度为受援人进行剖析,让受援人尽快收拾心情、用理智的态度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其应得的权益。同时也为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的义务起到了警示作用,具有一定风险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尽可能做好警示提醒工作,否则应当对相应事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