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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发布时间:2025-06-15 08:06来源: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份开始,李某某兄弟二人擅自使用改装的厢式货车并在车内加装油罐以及加油泵等设备,从事运输、存储、经营汽油活动。2021年10月6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以其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经律师辩护,由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法经营罪变更为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的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某拘役刑并适用缓刑,由重罪到轻罪的改变,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承办经过及结果】

承办人许子文律师接受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会见李某某,了解案情,告知权利义务;认真分析案情、检索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根据李某某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未予批准。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承办律师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认为本案发生的时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以危险作业罪定性更为适当,在其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及情节较轻等情形下可以不予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的决定,后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其作出拘役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案现已办结,法院认为其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刑并适用缓刑。

【案件点评】

一、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案件的效果及意义

在以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最终法院均是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对于专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等情形的规定较为模糊,非法经营罪更像是对游走在犯罪边缘的行为的兜底处理,如同口袋罪,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以危险作业罪处理。李某某买卖汽油的行为被追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及从旧新兼从轻原则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远远重于危险作业罪的法定刑,危险作业罪的处罚相对较轻,适用新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

本案通过承办律师辩护,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将罪名从非法经营罪变更为危险作业罪,最终对李某某处以拘役刑并适用缓刑,辩护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最佳辩护效果。该案的处理,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形势所做出的合理调整,也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慎押慎捕慎诉”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