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某是芜湖市湾沚区某快递公司包装工,2019年6月25日上午10时许,程某某下班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湾沚区工业大道某路段处,因准备载朋友一起去城区购物,遂将电瓶车停靠在马路边等候朋友的到来。恰在此时,受害人张某某(殁年69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从程某某左后方与其发生碰撞摔倒。程某某认为自己对该起事故不应承担责任,自己仅是停靠在路边,是受害人从后方碰撞到自己,又担心受害人会索要大额赔偿,遂驾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27日,程某某被芜湖县公安局查获,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刑事拘留通知书送达给家属的时候,程某某家属都惊慌失措了,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不知道该怎么办!被告人程某某家境十分困难,程某某的姐姐一边想办法筹集赔偿款,一边四处奔走希望可以帮助程某某妥善处理该案件,后前往芜湖市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受理了此案,指派给安徽洪至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洪至强。
【承办经过】
洪至强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进行了会见,仔细向程某某询问案发的细节,认真分析案情。随后,陪同程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家属多次针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以最快的速度拿到了受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程某某减轻处罚。最后,承办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程某某最终在洪律师的陪同下走出了芜湖县看守所。最终,湾沚区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对本案的意见,依法对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从侦查阶段开始,洪至强律师多次与办案民警以及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沟通,并及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不应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时,程某某是处于一个停车在路边的状态,且受害人张某某系从程某某的后方撞上来的。根据交警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可以看出,受害人张某某的刹车长度为130cm,其电动车倒地后的刮擦印长度为450cm。由此可见,受害人当时的行车速度是很快的。反观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并没有实施任何的犯罪行为,其不存在超速、超载或者酒后、疲劳驾驶等情形,其仅仅是停靠在路边。而案发现场处于湾沚区工业园区内,道路的宽度是双向四车道,路面宽度也是足够充分的。从始至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并没有任何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程某某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程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程某某也依然拥有多项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接到交警大队的电话后,立即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询问时,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低。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平时表现良好,其犯罪原因与其是一个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工人有关,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悔过,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丧葬费等相关费用。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的此举已经充分表明其真心真诚悔过。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均为电动二轮车。因为事发突然,家属情绪较为激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促使矛盾加大,扩大事态。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案件后,及时交付承办律师,也为本案的成功解决争取了时间。本案的难点一个是如何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对方出具的谅解书,另一个难点是如何推翻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过洪至强律师的多番努力,本案取得一个较为成功的结果。受援人程某某也对承办律师的工作予以了认可和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