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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无小事 阳光司法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8-15 17:08来源: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湾沚司法所接到上级单位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你辖区居民陶大(化名)因邻里矛盾纠纷带相关材料到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该案件不属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现转请你处给予调解”。据陶大反映本人在湾沚镇三元老街的房子因邻居徐小(化名)私自占用两家公共过道及堆放杂物等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出行及小店日常经营,多次协商不果请求法律援助解决,否则就上网投诉并上访。

【调查与处理】

接函后,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走访及该案涉及的三个村、居了解,掌握了相关第一手资料并针对矛盾纠纷形成的历史渊源进行剖析,依据相关法律研判,该矛盾成功得到化解。

走访了解:被申请人叫徐小(化名),湾沚镇七房董社区人。2007年6月徐小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湾沚区湾沚镇三元老街购买一套临街上下二屋民房,一楼用于经营电瓶车和售后维修服务,二楼自住。申请人陶大(化名)湾沚镇三元村人,2008年在其房屋旁边并排自建一套平房,也用于自住及经营日常生活等用品,两处房屋间隔相距约2米左右,矛盾的冲突点就在该处过道及上方安装的彩钢瓦。平时徐小家维修电瓶车产生较多废弃物不能及时处置,便随手码放在过道里,长此以往该处废弃物越积越多严重影响到了陶大户出行及小店日常经营。因该地段属地管理权为杨村,且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村居,给基层调解带来不便,陶大腿部从小身患残疾,行走很是不便,无法身体力行化解现状,导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

法律运用:两处房屋毗邻坐落在马路一侧,均带有居改商性质,徐小因自身经营需要而忽略了对方感受,矛盾也由此而来。双方也曾尝试用当地习惯进行化解,苦于约束性不强,根据2021年颁发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为依据,对双方进行了宣讲,平时爱学习的陶大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好,很快就领悟到法律精髓,工作相对好做。徐小文化水平不高平时又忙于工作疏于学习,对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抗拒心理,好在经过工作人员及社区干部的耐心劝导,终于领会到远亲不如近邻,和气才能生财的双赢道理。

方案制定:(1)掌握信息。考虑到当事人陶大行动很是不便,当日下午由司法所牵头组织相关3个村、居干部及双方当事人到争议现场展开调查,经走访乡邻佐证上述情况基本属实。(2)收集资料。双方当事人矛盾争议的过道上方阳光板雨棚由徐小个人出资安装双方共同受益,此时双方邻里关系和睦相处有口皆碑,徐小经常帮助陶大做些力所能及的体力活,双方很是融洽,但随着时间推移在共同管理巷道等方面徐小占了主动,陶大渐渐失去了管控权,内心不知不觉就想到了下一步会失去土地使用权等,再后陶大害怕的不敢去想。(3)矛盾调解。工作人员找到症结后,对现状依法依据进行讨论,对双方提出的争议和责任承担进行剖析评判:

a、保留徐小单独出资在2家房屋中间带上方制作的阳光板雨棚,用于该中间带不受雨淋,保护墙体及附着物安全;

b、该中间带地面为双方共同使用,不允许单方面私自堆放任何物品,确因需要必须经对方同意,现有的堆放物在本协议签字起3日内由徐小自行清理完毕。

双方对此方案均无异议,承诺共同遵守。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行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申请人徐小坚持自己出资自己受益使用巷道原则,无形损害了陶大的合法权益,陶大从小就身患残疾,平时就自卑不善与人交际,如果内心积怨不能得到有效倾诉,很容易做出过激行为,届时就会铸成大祸。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双方当事人何尝又不是不知道,关键是要有一把钥匙来打开双方彼此心结。现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工作人员趁此机会递上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当事人通过现场学习,均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最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当下,新型房产在城市及农村集贸场地迅速崛起,年轻人大都在城市发展并安家落户,农村自建房均是年龄较大的老人居住为多,宅基地与自建房在农村也极易产生纠纷,他们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均不善于运用法去进行解决。人民调解在当下农村大有作为,也是解决纠纷最有效和最便捷的方法与途径。他不仅能高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葛,还能增进当事人对本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定位及认知,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既能教育自己,也能感化他人一举多得。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相邻矛盾纠纷,在农村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