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初,陶山(化名)来到夫子阙社区,说自己位于夫阙村村庄的老房子因为邻居王三安(化名)新建房屋过近导致地基下沉、房屋墙体开裂,出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王三安至今未给任何的说法,遂请求予以解决,否则要上访。
【调查与处理】
2月9日,夫子阙社区接手此案件后,经过和双方的交涉并经过研判,第一时间上报并咨询镇司法所相关的法律知识,启动司法所+村居的调解模式。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于9月份成功化解矛盾。
第一步:查清事实。经了解,陶山的老房子建造约30年,与王三安的老房子毗邻,陶山常年在外务工,家中无人居住。2021年王三安因自己的老房子也是年久失修快接近损坏开始重建,但是建房后因为地基打得深,加上与隔壁老房屋过近导致地基下陷致使陶山的房屋墙体开裂,有严重的安全隐患。陶山要求恢复原貌并保证房屋居住的安全性,王三安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只能哪里开裂修哪里,但是不能保证居住安全性,也没有哪个施工队敢保证。双方经过长时间的沟通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步:适用法律。陶山房屋系农村宅基地老房屋,在出现墙体开裂前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危房,在此证据缺陷前提下只能通过面对面沟通,社区和司法所出面调解,按照农村房屋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之下可以通过房屋残值折旧一定比例予以赔偿。把法律作为指导方向,以人为本,双方各退一步。
第三步:确定方案。1.分步查明双方各自底线。分别与陶山、王三安谈话,适当进行引导。2.面对面。调解员发现双方心存较大隔阂,起因是王三安作为过错方至今为止没有一个好的态度,只是以通知式的方式就自行建房,没有完全地照顾好陶山的感受和面子,加上村里流传的话语难听,讲陶山就是想着赔偿款,其本人心理难以接受。司法所和村两委现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心连心式的谈话扭转双方的立场和期盼,以科学合理充满人情味的办法达到和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即陶山房屋按照现有的工价和原房屋的结构由双方共同指定一个评估方进行重建报价,然后以该报价为标准按照7成的折旧价值由王三安进行赔偿,赔偿资金在造价出来后一个月内进行转账支付。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在上述案件中,双方曾委托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为D级危房,不能居住。因此,陶山要求的修理或恢复原状,很难有施工单位能保证其要求的20年不倒。因为该房屋系1989年建造的砖混结构,本身就有一定的损坏风险。故,只能以赔偿金的形式予以了结。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农村房屋由他方原因导致受损不能居住的情况下,理论上应由过错方全部承担,但是过错程度难以认定,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新建房屋造成隔壁房屋开裂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双方各执一词,也没有相关法院判例作为参考,因此这就需要调解员从实际角度和人情出发,站在公平公正角度上以理服人,耐心沟通,提出一个双方相对能够接受的责任划分,让双方各有台阶可下,纠纷自然化解。
【典型意义】
该纠纷最大的难点在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无法确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矛盾会不受控制地升级,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调解,因为双方期望都过高。所以该纠纷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一是说明时间有时候会降低期望,二是彰显了法治是基层治理的根本,新时代的矛盾纠纷需要依法依规来处理,三是法治要有温度,人心和人性都需要调解员耐心地去维护和引导,没有解决不了的纠纷,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镇村一级要做的就是为双方营造好的解铃环境,让双方感受到内心的公平,这样的温度也是基层治理打造“两应”组织和实现乡村振兴的秘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