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闫某某系建筑劳务的从业者。2022年6月,被告奚某某因其承包的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木工工程需要劳务人员,便与原告联系并达成口头劳务用工协议,由原告安排数名木工劳务人员到被告的工地,被告按照提供劳务的人数和天数,与原告统一结算劳务费用。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20000元,2022年9月7日支付了3360元,2023年1月21日支付了10000元。工程完毕后,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进行结算,被告仍有62000元未支付给原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62000元的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2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调查与处理】
原告闫某某于2023年8月29日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提交了起诉相关材料,考虑到本案涉及老百姓的劳务工资,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陶辛人民法庭迅速开启了维权绿色通道,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将案件分配到调解员手中,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员在拿到材料后,通过认真阅卷了解相关情况,第一时间与原告闫某某进行联系和沟通,因被告奚某某前期多次找各种理由未归还原告闫某某劳务工资,导致闫某某情绪比较激动,认为就算是调解了,对方不给她钱还是没有办法。调解员耐心跟她解释,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做好原告闫某某的安抚工作后,闫某某同意与被告奚某某进行调解。于是调解员又与奚某某进行联系,但是因奚某某前期电话一直联系不上,后通过法院电话号码协查方式查询到奚某某现有的联系方式,奚某某表示其确实欠付原告闫某某劳务工资款,但是目前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分期付款,同时希望原告闫某某放弃利息诉请。调解员看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于是将双方约至法院调解室,向被告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耐心的释法析理,被告表示愿意想办法筹措资金发放原告的劳务工资,原告也对被告所处的困难表示理解,同意放弃利息部分,但是要求被告奚某某如果不按期履行还款协议,需要支付违约金,被告奚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法院当场立案,并出具调解书。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典型意义】
加强和推进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是一场“润物细无声”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精准对接群众需求、创新司法供给形式、推动纠纷源头化解,着力推动“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解决理念和分层过滤体系,针对纠纷多发领域的劳务合同纠纷,组织程序便捷的诉前调解,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
在此次案件中,一是在调解层面,调解员认真倾听当事人们的诉求想法,找到矛盾症结所在,了解被告暂时无法支付劳务工资的原因。二是从法律层面,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理应及时给付,不应因自己经济困难而拖欠,通过情、理、法并重的方式,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从而更愿意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