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在芜湖市湾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10年X月X日补办,1995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某,2004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均已成年。结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没有真正建立感情基础,结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大,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屡教不改,六年前被告有次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骨折。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故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调查与处理】
法院于9月5日收到原告张某某起诉状后,法官即安排调解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法官与调解员通过认真阅卷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29年,生育一儿一女,此前也并没有到法院起诉过离婚。为找到双方当事人婚姻问题的症结所在,调解员通过与原告张某某进行沟通,发现其本意并非一定要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只是认为王某某在外有不正当关系,还对她进行殴打。后又与被告王某某进行了解,他表示自己不愿意离婚,其与张某某已经结婚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如果原告认为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其愿意以后不再与他人在网上进行聊天,以后都使用老年机,也会控制自己的脾气,善待张某某。经过深入分析和了解,调解员发现双方并没有无法化解的尖锐矛盾,考虑到双方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9月14日调解员将双方约至法院,突出重点,抓住感情沟通的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劝解,从两人相识到组织家庭的不易以及经营家庭的技巧等方面,通过沟通、安慰、劝解、普法相结合,从法、理、情三方面循序渐进开展调解工作。之后,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说服,最终双方同意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被告亦表示不再在网络上与他人聊天,在以后的生活中与原告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多多换位思考,共同经营好这段婚姻和家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家庭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单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基本组织,婚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夫妻双方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以及家暴、出轨等各种原因离婚,各地离婚率不断攀升。引入一批来自各行各业、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调解员,对各个类型的案件进行梳理和诉前调解,是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重要举措之一。以本案为例,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从各个角度进行梳理,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对当事人生活中的不足进行指正,将亲情、家庭和谐、法律责任等方面融入到调解工作中,理清误会、剥离分歧、成功化解夫妻矛盾,为法院节约了诉讼资源的同时,也挽回了一个岌岌可危的家庭,更是对社会的稳定作出了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