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普法专栏
首页 > 以案释法

赡养老人起纠纷 依法依规需履行

发布时间:2024-06-11 17:06来源:司法局

【案情简介】

老三(化名)是湾沚区陶辛镇胡湾村人,其有三儿三女,除大儿子因病离世外,只剩下了五个儿女2018213日五个子女签署关于赡养、护理父母的协议书,约定:1.由二女儿负责钱老三的护理;2.母亲及护理人伙食费每月1200元;3.护理人工资每月1500元;4.母亲因病产生的医药费用由小儿子与长孙承担;5.除父母社保外暂时由每人按50/月补贴;6.父母寿终费用由小儿子与长孙各自承担一半;7.父母寿终后,余额与二儿子无关。

各子女经协商一致,基本免除了二儿子的赡养义务。二女儿后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护理钱老三,小女儿章某某2020年农历五月初六将钱老三接回家中并负责日常护理。后来,母亲钱老三的用药负担加重,之前约定的每人每月给母亲50元补贴已经不足以支撑其日常开销,因此母亲请求增加赡养费,由各子女每人每月承担100元赡养费,即每人每年1200元,但小儿子表明不同意增加赡养费,且自2021将不再出赡养费(补贴),以后钱老三的寿终正寝也不再过问。

20183月至202012月,钱老三因病所花医药费合计10020.72元,根据协议应由小儿子、长孙担,但小儿子未承担应出的相关医药费用,医药费用由大女儿、二女儿以及小女儿共同承担,另外钱老三长孙刘某某出了2000元。

钱老三无单独住所,暂时居住在小女儿家中。钱老三将仅有的2万元转借给小儿子,加上小儿子此前零零散散在钱老三处借钱,前后合计有36200元。现在钱老三用药各方面均需用钱,小儿子却并未归还借款,反而表明不愿意增加赡养费甚至不再出赡养费。

因各个子女间发生了赡养纠纷,钱老三无奈之下便想将子女告上法庭,并向湾沚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调查与处理】   

接到案件后,皖江法律服务所仔细到村居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明,原告的五个子女之间签署的赡养协议书是属实的。另查明,原告每月领取社保及高龄补贴共计3492.04元。考虑到父母告子女不是件光彩的事情,因此多次找钱老三的子女做思想工作,希望能一家人的事一家人商量着办,但是法院征求二原告本人的意见。二原告表示愿意在小女儿家,并由其服侍日常生活起居。

2021622日,湾沚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各被告每人自2021年起每年给付原告钱老三、章某某赡养费1800元(该赡养费于每年12月底支付);二、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支付原告2018213日至2021514日已发生的医疗费200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湾沚区皖江法律服务所将工作重点放在各被告之间的赡养费分摊问题上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湾沚区皖江法律服务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帮助原告实现诉求最大利益,公平合理地请求各被告承担不同的赡养费。

【典型意义】

赡养纠纷作为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往往是案件背后的情理与亲情。赡养老人不仅由法律明文规定,亦属源远流长的中华美德,作为子女,理应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在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等方面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父母之爱就像涓涓细流,缓缓地流淌,温暖每一个儿女的心;父母之爱就像冬天的暖阳,就像润物细无声的春雨,就像微微拂面的微风,母亲用她那温暖慈爱的目光包裹着每一个远行的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