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朱某科、茅某礼、陶某地、叶某宝四名村民在新澜路桥公司中标的荆十路段保洁工程项目中从事保洁工作。2023年4月20日,四名村民满脸愁容急匆匆来到陶辛镇人民政府群众接待大厅,向镇工作人员反映在荆十路从事保洁工作被拖欠工资一事。经电话联系带班组长胡某华,其承认新澜路桥公司拖欠其四人工资合计30950元。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020年1月13日,安徽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澜路桥公司)中标“芜湖县陶辛镇湾石路湾老路荆十路宝宏路道路养护保洁工程”,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朱某科、茅某礼、陶某地、叶某宝四人在新澜路桥公司中标的荆十路段保洁工程项目中从事保洁工作,根据四人的口述以及提供的欠条等相关材料,镇工作人员仔细梳理,并通过电话和约见用人公司负责人,最终认定四人在安徽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路段从事保洁工作,工程带班组长胡某华拖欠四人工资共30950元的事实,对于调查结果双方均表示认同。
因四名村民来镇时情绪比较激动,工作人员一方面保持电话联系,缓解村民情绪,另一方面与用人公司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沟通,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阐明情理,在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再搭建桥梁,联系双方面对面会谈。经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不断优化方案,最终带班组长胡某华与四名农民工达成一致协议,胡某华将拖欠的工资分三次支付给四人。
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为保障三笔工资能够按时支付,落实闭环管理。镇工作人员持续与胡某华保持联系沟通,了解其资金情况,督促其快事快办,按期支付工资,经工作人员协调,每期支付后均以一方出具欠条、一方出具收条的形式,确保剩余款项能够支付。最终,胡某华已按协议分三次支付拖欠工资共计30950元。
【法律分析】
拖欠农民工工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本案看,工程带班组长胡某华拖欠四人工资一案,经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调解,其与四名农民工达成一致协议,胡某华已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内将拖欠的工资分三次支付给四人。
【典型意义】
该案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用“1+1+N”的矛盾调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经过多次调解解决信访事项形成闭环。
朱某科、茅某礼、陶某地、叶某宝四位村民在安徽新澜路桥公司中标的荆十路段保洁工程项目中从事保洁工作,工程带班组长胡某华拖欠四人工资共计30950元,金额较大。通过“1+1+N”的矛盾调解机制,四名村民从第一次满脸愁容急匆匆到镇反映诉求至最后一次满脸笑容领取最后一笔钱,充分体现出陶辛镇“1+1+N”的矛盾调解机制的高效性。在调解过程中,四位村民始终依法上访并合理反映诉求,没有到区及以上部门反映问题,体现了“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从多次调解来看,四名村民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带班组长胡某华也主动愿意出面沟通协调,与四名村民达成一致协议,最终按期分三次还清四人的工资,形成闭环。在本案中,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很快达成一致协议,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效率,并且调解双方在面对矛盾问题上友好地进行沟通协商再化解矛盾,为人民调解展现出“和美”的群众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