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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走访是关键 村官亦断家务事

发布时间:2024-04-22 17:04来源:司法局

【案情简介】

陶菊花(化名)与胡梅花(化名)系妯娌关系,两人的房屋紧挨在一块宅基地上。该宅基地是由公公尹庆田(化名)将自家的一块田逐步改造而成。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陶菊花家分得0.65亩,胡梅花家分得3.37亩。2006年陶菊花在现在的宅基地上做了二层楼房。2010年12月,胡梅花位于陶辛轮窑厂圩堤上的两间平房被拆迁。2012年10月,胡梅花丈夫身患重病,去世前要求家人按照农村习俗办好后事。为满足其遗愿,经沟通,在陶菊花家隔壁的空地上,搭建了两间简易房屋,并在此办理丧事。之后,陶菊花与胡梅花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矛盾,关系紧张。现在两人因胡梅花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权属问题发生激烈矛盾,为此,陶菊花到镇、区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解决其诉求,态度坚决。

【调解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镇党委政府把这项维稳工作交办给镇调委会。初步了解案情后,调委会践行陶辛镇“1+1+N”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一方面到双方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一方面到当地村委会调阅资料。

据了解,该块宅基地是公公尹庆田开辟,现尹庆田已经去世,对该块宅基地怎么分割说不清楚。胡梅花认为,自己丈夫作为家中长子,该块宅基地自己家肯定有份。陶菊花坚持认为,自己家在分户时,仅分得0.65亩,而胡梅花户分得3.37亩,故该块宅基地应该自家多占,对方无权占用。村委会没有找到1996年二轮土地发包的资料,也没有其他佐证资料,但能证实胡梅花位于轮窑厂房屋拆迁的事实。镇自然资源规划所也仅有该宅基地的规划图,并没有标注归属。调委会在一个月内数次约见双方当事人,但是双方始终处于对抗状态,无法面对面协商。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22年4月,镇调委会建议陶菊花走诉讼程序解决,并帮其申请了法律援助。案件提交法院,可由于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法院驳回了陶菊花的诉讼请求。陶菊花再度到镇赴区反映情况,案件绕了一圈,又重新交到镇调委会手中。

镇调委会面对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又不愿协商的困境,认真研判、深入分析,最后制定“走访调查、还原事实、厘清关系”的三步走调解方案。2022年5月2日,召开了该宅基地纠纷的调查会,邀请已故尹庆田的二儿子尹某银、女儿尹某香共同回忆宅基地的由来及分配。2022年10月20日召开了村民公众评议会,邀请该村民组的15名村民参加,尽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真相,并且全程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综合分析得出:现在的宅基地原来是秧田,他们的父亲尹庆田考虑三个儿子要成家建房,就将宅基地分三块(一字排开,呈长条状),兄弟三人每人一块。从东到西分别属于尹某甫(老大、胡梅花丈夫)、尹某铁(老三、陶菊花丈夫)、尹某银(老二)。陶菊花现在房子所在宅基地原是老大家的,后因为要结婚,就将这块宅基地让给陶菊花先建房了。2012年10月,老大尹某甫病危想回老家,考虑到后事问题,其妻子胡梅花就在中间空的宅基地上搭建了两间简易房屋用于办理丧事。经过多次协商,胡梅花自己搭建的房屋拆除,陶菊花也不得索要该块宅基地自用。

【法律分析】

在基本事实认清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虽然不情愿,但是依然接受了调委会的调解方案。

1.陶菊花现在占用的宅基地系合法占有。陶菊花现在的宅基地本为老大尹某甫所有,因结婚建房的需要,故,尹某甫将宅基地让给三弟尹某铁与陶菊花做房子。原来属于尹某铁的宅基地就闲置了,后尹某甫病危,就在尹某铁所有的宅基地上搭建了简易房屋,当时尹某铁还帮忙建房,应认定双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并不禁止本村集体内部进行宅基地流转,也不禁止集体内部成员进行宅基地互换。因此,应该视为尹某甫和尹某铁进行了宅基地互换,所以,陶菊花依法占用该宅基地。

2.胡梅花的房屋12月底前拆除。胡梅花因尹某甫病危在该宅基地上搭建简易建筑,设置灵堂等。但是考虑到其一家已经在2010年轮窑厂的拆迁中享受安置补偿政策,在倪家小区有安置房,该房屋属于违建,应当在12月底拆除,占用的该块宅基地应该收归集体所有。

3.陶菊花现无权索要胡梅花占用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再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陶菊花已有宅基地且住宅面积约140平方米,满足一家四口的日常居住需要,因此也无权索要该宅基地。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镇调委会调解成功的一起典型农村宅基地纠纷。纠纷时间跨度长,细节繁复,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如果不能加以妥善解决,极可能发生当事人频繁上访、越级上访、矛盾激化的后果,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此宗案件中,面对诉讼途径都难以解决的纠纷,调解员选择迎难而上,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一味的“和事佬”难以解决问题,转而向事实要结果,以法律为支撑。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多次走访邻居,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开调查会,邀请村民组、隔壁邻居开公众评议会,并及时做好证据搜集和整理工作。加之,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一番法律分析,有理有据有节,双方当事人即使不情愿但面对“铁证”也不得不各退一步。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一方面向群众传递一个信号,上访不一定能达成非法诉求,真正的矛盾还是在于基层化解。另一方面,清官虽然难断家务事,但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家务事也是可以厘得清、说得明的。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凭借公序良俗和朴素的情感以及社会关系,大部分案件都能够调解成功,但是面对复杂疑难的纠纷,且双方当事人又不愿配合协商,基础的事实调查和法律分析是“捅破窗户纸”的关键,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扬群众路线,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