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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应如亲儿 继承得到保障

发布时间:2024-04-09 17:04来源: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李三子(化名)气冲冲来到区信访局的大厅,说其继父张永生(化名)位于陶辛镇马桥村的老房子2022年被违法拆迁了,补偿全部给了继父的叔侄,作为继子却不知情,请求予以帮助。

【调查与处理】

5月6日,陶辛司法所接手此案件。经过研判,按照“1+1+N”的调解(司法所+村居+相关部门)模式启动。

第一步:查清事实。经了解,张永生于1985年到陶辛镇水韵村再婚,当时李三子仅4岁,之后,其位于陶辛镇双桥行政村双池村民组的房屋(74.48平米)长期给其侄子张强(化名)居住,期间,张强加盖房屋一间13.69平米的房屋。2010年6月张永生去世。2022年该房屋所在村民组决定,与芜湖悦慢慢民宿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用合同,悦慢慢民宿管理有限公司对签订协议的村民原房屋重新规划建设并5年支付一次租金,共租用20年。其中第一轮即2022—2026年的租金20759.7元,因村居工作人员在核实户主信息时,以为张强是户主,故由其领取,其后和堂兄弟姐妹均分。

 第二步:适用法律。该房屋系农村房屋,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该原房屋存在时,为张永生所有,其死后,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三子自4岁起和张永生共同生活,有扶养关系,且张永生配偶和父母全部死亡,故,该房屋应属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李三子所有。

第三步:确定方案。1.背对背。分别与李三子、张强进行沟通,倾听二人对解决矛盾的想法。李三子要求房屋全部归其所有,张强则主张该房屋宅基地是祖宅,当年亦是张氏兄弟建造,且其居住期间两次对房屋维修,否则该房屋早已倒塌,因此认为房屋和李三子无任何关联。2.面对面。调解员发现双方仍有亲戚关系,也都心有隔阂,对已故张永生的养老、看病等有各自看法,因此设计面对面调解,抒发内心不满。果然,双方各带亲属进行争吵,摔杯子、拍桌子,逐一被劝阻。但已故老人的纽带斩不断,故虽调解不成,但也产生了一定的沟通效果。3.逐个击破。镇村调解员再次赴两方家中析法释理,将张强作为普法重点,详细阐述法理,邀请其子女共同做工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即该88.17平米的房屋归李三子所有,张强加盖的13.69平米以市场价卖给李三子,第一轮的房屋租金当作张强维护原房屋的辛劳费,李三子不再追索。                                                    

【法律分析】

在新建房屋的归属权上,双方存在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该房屋应归村集体所有,理由是:原房屋被拆迁前按照继承法是属李三子继承,可自原房屋被拆的那一刻起,房屋所属的宅基地应归村集体,按照土地法“一户一宅”的原则,李三子非双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隔壁村有居住的房屋,故其不可继承该宅基地,相应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也不可继承,房随地走,应归村集体所有。

但上述分析的结果,即原房屋被拆除已成既定事实,新建房屋亦归村集体所有,变相承认村居在李三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拆迁,原物不可返还仅需过错责任赔偿。此举势必造成不良社会导向,即不知情可拆除村民房屋,后续仅需一定赔偿。无法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故,从群众朴素的情感角度出发,新建房屋可视为对原房屋的翻新,是原房屋权利的延续,李三子可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典型意义】

 该纠纷最大的难点在于旧有习俗的观念扭转。一是继子非亲生,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一定程度上其继承权会无形中低人一等。二是宅基地是家传,张强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认为该宅基地姓“张”不姓“李”,就算张永生故去,也应该是张氏子孙来继承,轮不到外姓来继承。

所以,该纠纷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彰显了法治是基层治理的根本,新时代的矛盾纠纷需要依法依规来处理,也弘扬了正能量。张永生再婚时,李三子刚4岁,在情感上和生活上都如同亲生父子,一方尽力抚养,一方尽心赡养,理应具有法律上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