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9日,陶辛镇水韵村农民汪海田(化名)请无人机喷洒农药致隔壁藕塘近1亩地的莲藕死亡,双方在田间发生争吵并报警,陶辛镇警民联调专职调解员老董(化名)找到镇调委会主任(胡强)“求援”,面对无人机这种新业态造成的纠纷,从业近20年的老董也要找人协商,方才内心有底。
【调查与处理】
两名调解员联手到纠纷发生地查看情况,经过现场查看,村民汪海田种植的100亩莲藕,因准备改种其他农作物便准备用喷洒农药的方式让莲藕枯萎凋零。这次想“赶时髦”用无人机来喷洒,谁知道酿成矛盾纠纷。隔壁农户提出两点要求:1.赔偿当下莲藕死亡的损失3000元;2.来年如果该片地莲藕不能如期发芽,要求侵权方补种。
第一步:查清事实。首先,要明确隔壁莲藕的死亡与喷洒农药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经现场查看比对,汪海田的莲藕枯萎与隔壁莲藕枯萎状态基本一样,并且汪海田也承认是因为喷洒农药导致的,因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无人机操作员王大力(化名)是否存在违规喷洒。经了解,王大力按照汪海田的要求进行飞行操作,并提醒他该农药致莲藕死亡率很高,主动在田埂处避让了1米,现场提供了无人机的飞行路线图,证明无人机确实在汪海田的藕塘里飞行,并未越界。再次,汪海田的藕塘和隔壁的藕塘间隔一条河,约30米宽,猜测农药是因为风力等作用,农药呈现微小颗粒飘到隔壁藕塘并吸附在莲藕上,导致1亩地的莲藕枯萎。
第二步:适用法律。本次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应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由汪海田和无人机操作员王大力共同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难点在于,该侵权行为是两人共同实施的,无人机操作员王大力该承担多少责任。王大力辩称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按照规定操作未越界,且担心自己作为外乡人,会被持续不断地“追债”。
第三步:确定方案。首先,警民联调专职调解员老董凭借多年的生活经验和本地威望,隔壁藕塘农户同意将赔偿降到2000元。其次,镇调委会主任胡强就共同侵权行为双方的过错进行阐释,结合无人机操作员履行了提醒义务并在界限内飞行,认为王大力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汪海田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后,两名调解员拿出了调解方案,即汪海田赔偿1300元、王大力赔偿700元,另,如果来年受损的藕塘未吐露新芽,则由汪海田重新种植,因为其在种植方面很精通,对其来说不是难事,这也打消了王大力的顾虑。通过现场心理疏导、析法明理,既讲法律也讲人情,双方现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汪海田的喷洒农药行为导致隔壁农户受损,属于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行为。隔壁农户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况来年新种藕苗的行为属于合理要求。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上述侵权事项,应该由汪海田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汪海田与王大力属雇佣关系,王大力按照汪海田的要求进行工作,并没有操作失误。同时,调解员认为王大力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为无人机喷洒农药是一种新的农业经营业态,汪海田依据以往人工打农药的经验,预计不到无人机进行喷洒的强度、高度、风向等会对间隔30米宽的藕塘也产生影响,而作为无人机操作员的王大力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虽然已避让1米,但更佳的选择是在更有利的天气喷洒。
【典型意义】
该纠纷典型意义在于,面对科技的高速发展,无人机喷洒农药、充电桩失火、快递包裹丢失等新型矛盾纠纷涌现,往往让老农民和调解员有种“不知从何下手”的困惑,虽然该起矛盾涉及金额很小,但具有同类型纠纷化解的代表性。在基层治理方面值得注意和警惕,对从事无人机农保的公司或个体来说要更加规范操作经营,对种植大户或农民也有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