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陶辛镇白沙村村民张晓红(化名)与公公崔德军(化名)共乘二轮电动车沿G329国道自南向北行驶,与刘太能(化名)驾驶的皖B65BE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车祸,导致张晓红一处五级、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崔德军两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经鉴定,肇事者刘太能血液酒精含量23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5月7日,因觉得肇事方与交警队部分人员较为“熟悉”,以为对方家里“有人”,便赴省信访登记,要求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又,因伤情鉴定有周期、肇事方赔付不积极、未采取强制措施等,认为其有“保护伞”,一家四口多次相互搀扶到镇、区政府门口滞留,要求“立即予以解决”。
【调查与处理】
(一)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依规获赔。2022年6月16日,陶辛镇司法所引导张晓红申请法律援助,安排皖江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并将民事赔偿数额和程序详细告知,帮助其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列出近百万的赔偿清单,向区法院提交起诉状。为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诉讼途径,并在每个关键细节尤其是审判期限、赔偿金额计算等关键环节析法释理,稳定其情绪。
(二)积极沟通协调,同步开展调解。2022年12月15日,在刑事案开庭前夕,司法所联系到肇事方刘太能到陶辛镇进行调解,经过两轮背对背调解,刘太能保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既想履赔以获谅解又没有赔付能力,加之其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协议离婚,给张晓红方带来极大的不信任感。12月28日在区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太能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随即被羁押在繁昌区看守所。张晓红一方得知后,认为获赔无望,情绪激动,又扬言上行。
(三)组建调解专班,将调解进行到底。解铃还须系铃人,交通事故的赔偿必须要刘太能履行。2023年3月7日,调解专班赴津元村了解刘太能家庭状况,与其前妻、母亲商谈。经了解,刘太能家条件很一般,前期为了支付张晓红的13万元的医疗费,已经将肇事车辆变卖,并不是张晓红声称的飞机场拆迁户,原房屋确系拆迁,但仅有10余万元的安置补偿费,其父亲、女儿、本人近3年连续遭遇交通事故,家中积蓄所剩无几。在前期的工作中,刘太能没有和家人如实告知进展,有一了百了进而“躺平”的思想。调解陷入僵局,调解专班一方面协商最新的调解方案,另一方面与区法院、市中院沟通,对区法院在审的民事赔偿案件和市中院在审的刑事二审案件跟踪了解,时刻寻找案件化解的时机。
(四)把握关键时机,设计调解方案。2023年3月28日是市中院刑事二审开庭日期,调解专班将此次开庭作为关键节点,连续多日在夜间8点-11点段,先后赴肇事方刘太能和受害方张晓红家做工作,以近乎愚公移山的态度,一点点地拉近双方的分歧,然而面对84.4万元的判决结果,刘太能方几近崩溃,调解工作再度停滞。调解专班经多方思考论证,最终设计了分期付款+分段担保的赔偿方案,即首付15万,对方减免10万,另予以司法救助10万,剩余49.4万,分6年还清,找5名亲属提供担保,每人的担保份额是10万。刘太能方的亲属面对巨额赔偿,连亲弟弟都有诸多顾虑,不愿签字。二审开庭中,当其亲属看到步履蹒跚的刘太能,瞬间哭出了声音,专班心里瞬间有底,果然,庭审一结束其亲属找到专班要求尽快签字,让受害方出具《谅解书》。
2023年4月6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张晓红签订了《谅解书》和《息诉罢访承诺书》。4月13日,刘太能二审被判缓刑,4月14日刘太能到陶辛镇赠送锦旗,4月17日双方在司法所调解室握手言和。
【法律分析】
(一)醉驾要入刑。该事件的“罪魁祸首”非酒驾莫属,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认定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的认定为醉酒驾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中,案发时刘太能血液酒精含量23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逃逸,但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二审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二)酒驾保险公司商业险不予以理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作出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但是,商业三者险部分,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因此,在本案中意味着,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张晓红、事后向刘太能追偿,而商业险部分不予以理赔。这就是面对高额赔偿,双方都崩溃的原因。
【典型意义】
(一)坐牢没有生产力。该案中,如果放任事态发展,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刘太能服刑三年然后无法兑付赔偿款,这期间张晓红也会继续到处上访。因此,本案中调解专班和法官都有共同的观点“坐牢不会有生产力”,一方面必须让刘太能及家属认识到,就算服刑期满也不能逃避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鼓励刘太能家属积极履行赔付的义务,让张晓红方看到诚意,愿意出具《谅解书》,这样法院才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刘太能缓刑,以便其能在社区服刑,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偿还他人,这样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社会价值才能体现。
(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对统一。受害人张晓红方其实也是希望刘太能积极赔偿,并不希望其一直在狱中服刑,这样才有实际赔付的可能。因此,在本案的调解中,调解专班紧紧抓住这个关键核心,通过“分期付款+分段担保”的形式,让双方看到赔付的可能,最终实现和解。于张晓红而言,可以每年获得赔偿。于刘太能而言,能通过自身劳动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而不是连累家人,还能陪伴子女成长。于政府而言,矛盾的有效化解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该案件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量变引起质变。面对困境,调解专班开启白天思考办法、夜晚上门谈话的模式,据不完全统计,调解专班共赴双方家中调解多达33次,正是这一次又一次的夜话,才逐渐让双方建立起了对专班的信任、对调解可能性的信任。也是这一次次的交流,充分了解了双方的想法,才能在最后时刻抓住机会,一蹴而就地促成本次和解。可以说,33次的夜访夜谈,终于点亮了群众的平安“心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