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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典型案例(湾沚镇)

发布时间:2024-02-29 16:02来源:司法局

案例1

 

关键时刻勇担当  化解纠纷树榜样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2日14时09分,我单位接报警人称昨天父亲在园区企业晕倒,后被120送外弋矶山医院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现在厂里的人走了,要求来人处置,我单位赶赴现场,随即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与处理】

10月22日,社区接手此纠纷,经过和双方的交涉并经过研判,第一时间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开始。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于10月份成功化解。

第一步:查清事实。经调查,2023年10月20日闫某于当日下午5时许正常下班,随后与同事冯平、赵笑话、何小冰、刘鑫、蔡萍萍五人相约前往湾沚镇老许土菜馆聚餐,聚餐期间闫某饮用青岛纯生啤酒两瓶,白酒约1两;聚餐完毕众人再次相约前往KTV唱歌,至当晚10时30分许。2023年10月21日早上8时许,冯平发现闫某未上班,通过电话联系未果,后于当日上午前往216宿舍敲门,发现房门上锁,无异常,遂返回工作,于当日下午1时许再次前往216房间,敲门后发现其内传来异常喘气声,呼喊未果,遂踹门进入;发现闫某仰面朝天的躺在宿舍的地上,后经医院建议转院,于当日下午2时许,前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进一步救治。

第二步:适用法律。闫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只能按照民法,通过政府和司法进行调解。按照责任比例在法律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赔偿。还需要企业作为一个强势主体,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帮扶弱势群体。

第三步:确定方案。1.分步查明双方各自底线。分别与家属、公司谈话,适当进行引导。2.面对面。调解员发现双方心存较大隔阂,起因是家属认为,公司没有积极出面解决问题而是逃避问题,不愿意对其伤者进行赔偿。派出所和管委会现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心连心式的谈话扭转双方的立场和期盼,以科学合理充满人情味的办法达到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即园区企业有限公司对伤者闫某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三十万元整。

【法律分析】

由于共同饮酒行为而引起之后的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饮人本身应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在喝酒过程中提醒、劝告义务,或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等,如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遭受损害,则会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但因同桌喝酒人员,均为企业打工人员,家庭条件均不太好。且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对这种居住在员工宿舍,且喜欢饮酒的员工未能尽到提醒告知以及监管责任。本着矛盾化解,以及从人道主义出发。企业作出让步,赔偿30万元。同桌饮酒员工,象征性赔偿。

【典型意义】

该案的矛盾点在于,企业认为自己一点责任没有,死者家属认为在企业死了,企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同桌饮酒之人也尽了一定的责任,且无法承担家属提出的赔偿。然而针对上述矛盾点,企业在本案中发挥了其企业社会价值,承担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树立了榜样。

 

 

                         (供稿:开发区派出所)


案例2

 

邻里纠纷无小事  阳光司法促和谐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湾沚司法所接到上级单位湾沚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你辖区居民陶大(化名)因邻里矛盾纠纷带相关材料到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该案件不属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现转请你处给予调解”。据陶大反映本人在湾沚镇三元老街的房子因邻居徐小(化名)私自占用两家公共过道及堆放杂物等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出行及小店日常经营,多次协商不果请求法律援助解决,否则就上网投诉并上访。

【调查与处理】

接函后,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走访及该案涉及的三个村、居了解,掌握了相关第一手资料并针对矛盾纠纷形成的历史渊源进行剖析,依据相关法律研判,该矛盾成功得到化解。

走访了解:被申请人叫徐小(化名),湾沚镇七房董社区人。2007年6月徐小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湾沚区湾沚镇三元老街购买一套临街上下二屋民房,一楼用于经营电瓶车和售后维修服务,二楼自住。申请人陶大(化名)湾沚镇三元村人,2008年在其房屋旁边并排自建一套平房,也用于自住及经营日常生活等用品,两处房屋间隔相距约2米左右,矛盾的冲突点就在该处过道及上方安装的彩钢瓦。平时徐小家维修电瓶车产生较多废弃物不能及时处置,便随手码放在过道里,长此以往该处废弃物越积越多严重影响到了陶大户出行及小店日常经营。因该地段属地管理权为杨村,且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村居,给基层调解带来不便,陶大腿部从小身患残疾,行走很是不便,无法身体力行化解现状,导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

法律运用:两处房屋毗邻坐落在马路一侧,均带有居改商性质,徐小因自身经营需要而忽略了对方感受,矛盾也由此而来。双方也曾尝试用当地习惯进行化解,苦于约束性不强,根据2021年颁发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为依据,对双方进行了宣讲,平时爱学习的陶大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好,很快就领悟到法律精髓,工作相对好做。徐小文化水平不高平时又忙于工作疏于学习,对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抗拒心理,好在经过工作人员及社区干部的耐心劝导,终于领会到远亲不如近邻,和气才能生财的双赢道理。

方案制定:(1)掌握信息。考虑到当事人陶大行动很是不便,当日下午由司法所牵头组织相关3个村、居干部及双方当事人到争议现场展开调查,经走访乡邻佐证上述情况基本属实。(2)收集资料。双方当事人矛盾争议的过道上方阳光板雨棚由徐小个人出资安装双方共同受益,此时双方邻里关系和睦相处有口皆碑,徐小经常帮助陶大做些力所能及的体力活,双方很是融洽,但随着时间推移在共同管理巷道等方面徐小占了主动,陶大渐渐失去了管控权,内心不知不觉就想到了下一步会失去土地使用权等,再后陶大害怕的不敢去想。(3)矛盾调解。工作人员找到症结后,对现状依法依据进行讨论,对双方提出的争议和责任承担进行剖析评判:

a、保留徐小单独出资在2家房屋中间带上方制作的阳光板雨棚,用于该中间带不受雨淋,保护墙体及附着物安全;

b、该中间带地面为双方共同使用,不允许单方面私自堆放任何物品,确因需要必须经对方同意,现有的堆放物在本协议签字起3日内由徐小自行清理完毕。

双方对此方案均无异议,承诺共同遵守。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行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申请人徐小坚持自己出资自己受益使用巷道原则,无形损害了陶大的合法权益,陶大从小就身患残疾,平时就自卑不善与人交际,如果内心积怨不能得到有效倾诉,很容易做出过激行为,届时就会铸成大祸。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双方当事人何尝又不是不知道,关键是要有一把钥匙来打开双方彼此心结。现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工作人员趁此机会递上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当事人通过现场学习,均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最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当下,新型房产在城市及农村集贸场地迅速崛起,年轻人大都在城市发展并安家落户,农村自建房均是年龄较大的老人居住为多,宅基地与自建房在农村也极易产生纠纷,他们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均不善于运用法去进行解决。人民调解在当下农村大有作为,也是解决纠纷最有效和最便捷的方法与途径。他不仅能高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葛,还能增进当事人对本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定位及认知,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既能教育自己,也能感化他人一举多得。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相邻矛盾纠纷,在农村具有普遍性。

 

 

       (供稿:湾沚司法所)

 

 


案例3

 

养犬扰邻生矛盾  悉心调解四邻安

 

【案情简介】

2023 年 8月初,蟠龙社区接到碧园小区25栋陈女士反映,称其邻居李某所养的一只名叫“豆豆”的狗已经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和休息。这只狗在主人外出工作的时候,不分昼夜不停地叫,引起了周围邻里的不满。狗叫声的频繁不仅影响了邻里的休息,还扰乱了社区的宁静,因此社区居民纷纷提出投诉,希望社区与小区物业能够尽快处理此事,让小区重新回复往日的宁静。

【调查与处理】

蟠龙社区调解员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详细的调查工作。了解到“豆豆”的主人为李某的儿子小敏(化名),小敏今年5月从外地返乡工作,“豆豆”被其带回父母家中,李某夫妇和小敏都在本地有工作,且时常加班,家中无人,而“豆豆”这只金毛狗则因为孤独感和缺乏关注而敏感产生叫声,并且在听见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发出的声音也会频繁发出叫声。蟠龙社区调解员决定采取包容与改变的方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第一步:深入了解情况。蟠龙社区调解员与小敏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到“豆豆”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发现小敏对于如何满足狗的需求并不了解,未能提供足够的娱乐和活动空间,导致了狗独自在家时的焦虑和叫声。

第二步:制定协商解决方案。蟠龙社区调解员与小敏一同商讨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小敏增加对“豆豆”的关注和陪伴,可以考虑雇佣专业的宠物护理人员进行定期陪伴,或将其先寄养在专业的宠物托养机构。其次,社区提供相关宠物培训资源,协助小明对“豆豆”进行训练,逐渐让其适应独自在家的情况。同时,社区也鼓励邻里共同关心宠物福祉,形成邻里共同体的意识,或许可以组织社区活动,让宠物们也成为社区的一份子。

【法律分析】

目前,狗吠扰民属于民事纠纷,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在遇到此类事件时,首先可以向所在小区的物管反映,请物管出面协调。其次,也可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反映,请居委会予以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方式仍然不能解决,可以收集邻居家狗叫的证据,比如录音、请其他邻居作证等方式,同时可以报警。警察应当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在本案中,社区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小敏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关爱,以满足狗的基本需求,兼顾了其他邻里业主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目前在我国,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饲养小动物成了许多人寻求精神陪伴的一种方法手段,狗狗作为最大众普遍的选择之一,深受许多人的喜爱。在饲养过程当中,遛狗栓绳问题、狗伤人问题、狗吠扰民等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处理不好,邻居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也时有发生。社区作为基层服务窗口,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妥善的处理,制止事态升级。

这一案例的解决展现了包容与改变的理念,通过蟠龙社区调解员的倾听、理解和协商,社区与居民一同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保障“豆豆”生活质量的同时,也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这种包容与改变的方式有助于社区建立更加友好、互助的氛围,为邻里关系的更和睦创造了良好基础。

 

 

(供稿:湾沚镇蟠龙社区)

 

 


案例4

 

相邻纠纷凉了邻里情  
村委会热心暖了群众心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徐大明(化名)来到新丰村部,说自己家出村的道路途邻居王有山(化名)的土地,道路两边的杂树慢慢侵占道路,下雨天出行不便,徐大明砍树修路遭到王有山阻止,导致长期出行不便。遂请求予以解决,否则要上访。

【调查与处理】

3月15日,新丰村接手此案件,和双方当事人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第一时间查询相关的法律知识。经过多次入户协调,在村干部、“五老”人员的各方共同努力,于10月份成功化解矛盾。

第一步:查清事实。经了解,徐大明与王有山的房屋相近,均建在靠近主干道约30米处,但徐大明房屋位置靠里,没有修通水泥路,长期以来都是依靠王有山房屋后的一条土路通往主干道,而土路属于王有山的撂荒土地,随时间推移,土路两旁杂树逐渐侵占土路,导致道路变窄,影响徐大明日常通行。王有山认为徐大明未与自己商量便自行砍树,侵害的他的利益,由此产生矛盾。

第二步:适用法律。王有山屋后土地属于王有山依法使用的土地,而徐大明修路用于私人出行,在此情况下,王有山有权不让徐大明对自身权利造成损害。但徐大明居住位置靠里,出村的路线无法绕过王有山使用的土地。考虑到解决徐大明出行问题,并且维护王有山的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置换,为徐大明重新谋划出村路线,让双方达成和解。

第三步:确定方案。1.交流谈话,探明态度。经与双方谈话了解,徐大明与王有山本为堂兄妹关系,但因为道路纠纷,已经产生矛盾长达10余年。其中王有山认为徐大明长期使用自家土地,却没有任何感谢的举动,甚至不征求自己的意见就要砍伐树木以扩大道路。徐大明则认为自己也是无奈之举,自己的房屋位置靠里,出行无法避开王有山使用的土地,而且土地处于撂荒状态,并没有侵犯王有山的实际利益。2.调研情况,拟订方案。王有山对于现有土路上的树木不愿意砍除,而徐大明则迫切要解决现实的出行问题。查明徐大明屋后到主干道的一片土地一部分归其使用,一部分归王有山使用,于是计划调解双方在土地上重修一条道路,由徐大明自行出资。3.入户协调,化解心结。村书记带领村干部、“五老”调解人员一起上门协调,做思想工作。刚开始双方比较抵触,调解人员一进门,家中饲养的狗便狂吠不止,进度缓慢。但通过各方的不懈努力,坚持到户协调20余次,一方面以理服人,耐心讲解法律常识,一方面以情动人,化解双方多年的心结。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家里的狗见到村书记也不再叫唤,而是热情地摇起了尾巴。4.签订协议,动工改道。并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意见签订协议,保障双方利益,村委会协助徐大明动工修路,方便其日常出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在上诉案例中,徐大明无权处理土路两旁的杂树,但由于居住位置的客观原因,出村必须经过王有山使用的土地。村委会主要采用调解的方式,创新提出土地置换的方式来补偿王有山,并为徐大明提供一条更加便利的出村道路规划。徐大明在问题解决后,专门向调解人员表示感谢。情理并用,让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更显温度。

【典型意义】

该纠纷最大的难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和出行需求的客观矛盾,徐大明在法律层面属于侵权方,但由于客观的土地划分,导致出行必然占用王有山使用的土地,由此产生双方各说各有理的情况。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村委会坚持入户协调,现场说理,做到“狗不叫书记”(村民家的狗已经熟悉书记了),利用法律和情感说服双方,最终化解矛盾,让法律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发挥出引导作用,体现关怀与温度。

 

 

(供稿:湾沚镇新丰村)


案例5

 

小区防盗窗引矛盾  网格员上门终化解

 

【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邻居,他们住在同一栋楼里。李先生家的阳台正对着王女士家的窗户,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距离。近期,李先生在阳台上安装了一扇防盗窗,但防盗窗的高度超过了王女士家窗户的高度,影响了王女士家的视线。王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她的权益,要求李先生拆除防盗窗。然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安装防盗窗是为了保障自己家的安全,拒绝拆除。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争执不休。

【调查与处理】

1. 了解情况:社区网格员首先来到现场,详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经过调查,发现李先生安装的防盗窗确实影响了王女士家的视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 沟通交流:社区网格员邀请双方到社区调解室进行面对面沟通。在沟通过程中,网格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同时,网格员还向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让双方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寻求共识:在网格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开始寻求共识。李先生表示愿意降低防盗窗的高度,以保障王女士家的视线;王女士也表示理解李先生的担忧,同意给予一定的空间。

4. 制定方案: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网格员协助双方制定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李先生将防盗窗的高度降低至不影响王女士家视线的位置,并在防盗窗上加装窗帘,以保障自己的隐私;王女士则承诺不再对李先生提出安全隐患等相关质疑。

5.落实方案:在网格员的监督下,双方按照约定方案进行了整改。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王女士家的视线得到了保障,李先生家的安全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双方对网格员的调解表示感谢,邻里关系得到了修复。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典型意义】

该纠纷最大的难点在于邻居之间近距离的特殊性,抬头不见低头见,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矛盾可能会不受控制地升级,短时间内无法调解。所以该纠纷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一是说明时间有时候会降低期望,二是彰显了法治是基层治理的根本,新时代的矛盾纠纷需要依法依规来处理,三是法治要有温度,人心和人性都需要调解员耐心的去维护和引导,没有解决不了的纠纷,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镇村一级要做的就是为双方营造好的解铃环境,让双方感受到内心的公平,这样的温度也是基层治理打造两应组织和实现乡村振兴的秘籍。

 

(供稿:湾沚镇迎宾社区)


案例6

 

警民联动化干戈  耐心引导是关键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7日郭某前往相关部门,反映“湾沚镇居民李某,购买我家空调,时价1500元,其付款500元还欠1000元,后期就不支付。2023年9月13日,经派出所调解答应支付。9月22日,我女儿到李某家敲门,李某不开门,请求政府领导帮忙解决。”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0月10,湾沚区公安局将此事项转交湾沚派出所办理,派出所民警介入,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迅速化解。

第一步:查清事实。经了解郭某表示十几年前其曾在湾沚镇津苑小区物业工作,李某负责该小区物业。郭某当时购买了一台空调后交给李某,李某答应支付1500元空调费。但后期因郭某在物业上班期间将业主停车费未上缴,物业表示停车费抵扣空调费用,郭某表示同意。郭某离开工作岗位后两年上门讨要空调费,李某妻子因被争吵支付了五百元化解矛盾,时隔多年后郭某再次上门讨要李某空调费,9月13日经民警出警时李某虽然答应支付但一直未支付。第二步:适用法律。民警经联系李某,李某表示当时郭某负责收取停车费未上缴物业,后与其协商用未上缴的停车费抵扣空调费,9月13日只是敷衍郭某,其不愿意支付给郭某支付,因为考虑到郭某反反复复害怕支付以后再次发生矛盾。经过了解情况后,郭某对未上缴停车费予以否认,双方各执一词,李某表示郭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考虑到双方事项时隔十几年,结合双方情况,民警耐心劝解李某。

第三步:确定方案。1、分别了解双方诉求底线,分别与李某和郭某面,因郭某年龄偏大较为偏激,性格反复,民警对李某耐心劝解让步。2、通过双方了解,双方见面后会再次发生争执,同时因郭某反复,李某对其不信任不愿意支付剩余空调款,为打消李某顾虑,民警联系郭某女儿组织双方见面调解。民警通过耐心劝导双方,并在其郭某女儿保证下支付为一次性解决办法,通过民警耐心劝解,李某支付1000元,后民警转交郭某,至此通过回访成功化解一起信访事项。

【法律分析】

郭某在物业工作期间收取的物业停车费应当及时上交物业,不得占为己有;物业负责李某购买郭某个人空调行为双方发生买卖关系,但后续李某发现郭某侵占停车费,双方就抵扣停车费和空调货款双方达成一致,民事调解已达成一致。但郭某在时隔多年后否认侵占停车费,要求李某支付空调货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双方债权关系应当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典型意义】

该纠纷因民事债务引发的信访事项,双方民事债权时隔多年,双方各执一词,确立民事债权并引导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难度较大。为化解矛盾一是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确立双方债权基本事实,二是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并耐心引导彻底化解矛盾,该信访事项中通过其信访人的子女出面正确引导劝解是化解此案的关键。

(供稿:湾沚派出所)


案例7

 

耐心调解促和谐  化解纠纷暖人心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陈某某将鱼塘转包给了该镇居民祖某某,并签订了转包合同。2018年4月,因该镇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征用该鱼塘,而陈某某的承包合同、祖某某的转包合同均未到期。经社居委与祖某某协商,祖某某于2018年7月自愿签订《解除<某湖水面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约定社居委给付祖某某承包金退款及补偿款合计32.4万元。此后,社居委未按时将补偿款的尾款8.1万元支付给祖某某,祖某某也没有及时将被征鱼塘交付该社区,双方就合同解除补偿问题争执不下。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调委会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化解工作。

首先,调解员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辖区干部及知情村民,了解祖某某鱼塘的实际经营状况、收益以及鱼塘承包合同签订、解除的经过,并到社居委查看双方合同等相关纸质资料,对案情有了清晰了解。随后,调解员将社居委负责人及祖某某召集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向社居委负责人指出,祖某某拒绝净塘,主要原因是社居委没有按时给付补偿款。社居委违约在先,并且没有及时向祖某某做好解释工作,导致祖某某后续不合理地讨要补偿款,影响了工程进度,社居委负有一定的责任。听完调解员的陈述,社居委负责人承认社区因为账目流转需要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拖延了祖某某的付款时间,在处理问题时确实不够妥当。

接下来,调解员又和祖某某进行沟通。调解员向祖某某转达了社居委的歉意,同时也指出,祖某某在社居委办公场所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是不理智的错误行为,现在又因个人原因,导致重大民生工程进度受阻,希望其尽快履行前期约定,争取早点完成净塘。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社居委负责人表示,社区暂时拿不出资金用以支付剩余补偿款,但是可以把本社区另一块废弃的鱼塘提供给祖某某免费使用3年,满3年后按照市场价重新签订鱼塘租用合同,但祖某某必须在3日内完成清塘。祖某某听后提出,废弃的鱼塘杂草丛生,且需要清淤,3日根本无法完成清塘。调解员见祖某某有意采纳社居委负责人的意见,于是建议社居委将清塘期限宽限至两周,且清除杂草和清淤工作由社居委负责,费用也由社居委承担。待清理工作结束以后,祖某某必须完成现有鱼塘的清塘。终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起鱼塘承包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结合本案,调解员提出如下几点调解建议:一是社居委和祖某某为解除鱼塘承包合同(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合同缔约一方,应该履行付清补偿款的义务,祖某某应该履行净塘交付的义务,现在双方均未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都存在过错;2.祖某某通过上访、与社居委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催讨补偿款的方式是错误行为;3.如果社居委不履行协议支付剩余补偿款,而祖某某继续拒绝交付鱼塘,将会继续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更大损失。接着,调解员又强调,征用鱼塘是政府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群众出行条件,矛盾双方都应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工作,顾全大局,尽快解决纠纷,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工。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时间跨度长,细节繁复,社会影响大,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极可能发生当事人频繁上访、矛盾激化的后果,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将会导致政府建设工程开展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着眼于案件事实调查,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只有深入探究案件事实,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认真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观点,才能结合案件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从而在调处过程中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

 

 

(供稿:湾沚司法所)


案例8

 

协商在村居  为民解难题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9日居住某小区A区5栋的业主吕某某投诉小区垃圾分类亭设置在其家门口,对其个人及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多次向物业反映无果,所以信访投诉反映。

【调查与处理】

东湖社区接到业主反映该问题后,迅速启动协商在社区工作模式,围绕“走、帮、议、联”四个关键词开展工作,搭建了业主自治的良好平台。“走”,就是走近业主,先由小区网格员和社区物管站上门了解详细情况,把在走访中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在议事协商会中讨论、决策。“帮”,就是对业主提出的诉求进行帮扶。“议”就是召开议事协商会议,征集业主和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商议讨论合理的解决方案。“联”,就是充分运用社区资源为业主服务,以社区物管站牵头,联合湾沚镇综治调解中心,共同对该事件的处理协调出合理的方案。

最终就此次事件在2022年10月10日晚,经调解达成以下协议:物业公司将拖把池移至合适的位置,其本人将垃圾分类亭平移2米至合适的位置。本次事宜就此解决。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上述案件中,物业建造的垃圾分类亭影响了业主的通行便利,社区通过协商议事方式,调动了业主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增强了社区及居民协商意识,议事协商达成了各方共识,把社区议事从居民参与变成居民主导、从第三方的介入引导下扩展到居民自发解决社区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了社区居民的自管自治水平。

【典型意义】

协商在村居,重点聚焦与群众切实利益相关的民生问题和基层治理中群众关注的烦心事、揪心事。依托“民主协商议事室”、非固定场所的“协商点”等开展协商活动,不仅拉近了与居民之间的距离,让居民更加支持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助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供稿:湾沚镇东湖社区)

案例9

 

小区改造行人受伤引纠纷

多方调解以人为本化争议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3日,湾沚区南湖社区临湖丽城网格员接到一起投诉。由于临湖丽城小区道路雨污水改造,小区广场堆放建筑材料,但未放置安全提示标牌,一名11岁的学生周某某在小区广场建筑材料附近骑自行车时不慎摔倒,导致左大腿骨裂。由于伤势严重,周某某被家长立即送往芜湖弋矶山医院治疗。经诊断,需要手术治疗并做后期护理休息。为此,施工方和周某某家属就住院产生治疗、看护等费用怎么承担的问题发生争执。由于施工方未给任何说法,所以向南湖社区投诉反映,否则要上访。

【调查与处理】

10月23日,社区接手此案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经过事故研判并与双方的交涉沟通,在与双方多番协商下,最终于11月14日成功化解。

第一步:背靠背”谈心。在了解核实情况后,南湖社区网格员分别与双方见面,了解双方底线。项目施工负责人胡某某表示施工方虽然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但周某某摔倒位置距离施工材料堆放位置达8米,属于骑车不慎摔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出于人情角度考虑,施工方愿意分担一部分周某某的营养慰问费用。但周某某诉求是由施工方承担全部的医药费等。因此,双方就分担具体金额方面未能达成共识。于是,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谈心,用朴实亲切的话语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并耐心细致为双方分析此次纠纷中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以情理和法律相融的方式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让双方再重新计算赔付费用,促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第二步:面对面”交心。调解员发现双方心存较大隔阂,起因是施工方作为过错方至今为止没有一个好的态度,表示以法律途径解决赔偿,没有完全顾及受伤者家属的感受和面子。双方调解僵持,受伤者家属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社区网格员通过心连心式的谈话扭转双方的立场和期盼,以充满人情味的办法让双方心平气和,建议施工方先行垫付1万元医药费用表明协商态度,也建议周某某继续在医院治疗,待出院后,根据治疗费用再行协商。双方态度明显缓和,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方案。

11月10日,周某某出院。经社区网格员调解,11月14日双方达成一致,由施工方支付周某某3万元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矛盾就此化解。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类纠纷最大的难点双方期望都过高,矛盾会不受控制地升级,需要调解员从实际角度和人情出发,站在公平公正角度上以理服人,耐心沟通,提出一个双方相对能够接受的责任划分,让双方各有台阶可下,纠纷自然化解。

【典型意义】

快速暖心地化解,不仅拉近了施工方与居民之间的距离,让居民更支持城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也是多元化调解机制又一个实践案例,形成“矛盾不上交,就地来解决”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助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供稿:湾沚镇南湖社区)

案例10

 

事故赔偿起纠纷  诉前调解化矛盾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2日13时14分左右,被侵权人(已去世)驾驶电瓶车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被侵权人家属)经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调查与处理】

2023年8月24日,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李孟晨律师办理本案。

第一步:从本次事故发生之日,代理人已经与原告保持沟通,提供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尽管原告向芜湖县公安局争取了双方的同等责任,但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仍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原告在代理人的指导下收集整理与民事赔偿有关的发票、医疗材料、电瓶车损失等证据。

第二步:依法核实原告损失。代理人根据法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计算并核实了原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依法会被法庭支持的诉讼标的,起诉数额确定为320853.3元。

第三步:确定方案。1、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赔偿数额。保险公司仅答复同意赔付各项损失合计26万元。但经代理人核实,保险公司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精神抚慰金及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均低于法定标准,有损原告合法权益。2、因双方协商无果,故提交起诉材料,申请湾沚区人民法院安排诉前调解。在湾沚区人民法院有力的调解工作下,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调解解决本案的意向有所增加。3、代理人与人民法院调解员共同与保险公司沟通并做工作,达成调解意见。在代理人、人民法院多次向保险公司沟通本案损失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原告320853.3元的损失主张,并在该数额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以315000元作为本案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4、赔偿款支付。2023年10月10日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核实并扣除驾驶人可主张的损失数额后,在当月下旬向原告付清了本案赔偿款。本案顺利办理完毕。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该法律规定及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是法定的。因此本案代理人及保险公司相对容易核实本案的诉讼标的数额,方便各方确定调解的前提。

【典型意义】

该案表明,人民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本案双方的争议标的是明确的、有法可依的。不过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过程中,因法律知识不足、利害冲突以及协商结果不具有强制效力等原因,致使部分当事人对于自行协商的态度不够严肃、不够坦诚,致使双方纠纷难以自行协商解决。而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工作,有效保证了调解方案的准确严谨、促进了纠纷双方互相体谅也确保了双方确认的调解文书的权威有效。最终将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化解在了诉讼程序开始前,既充分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供稿: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