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校老师猥亵儿童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教师职业,期限为五年。为贯彻落实芜湖市防范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项行动,该院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案发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1.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工作要求,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健全在校学生保护措施,加强未成年保护工作。
2.加强学校师德师风教育,在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重视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3.强化校园道德与法制教育,配备法制副校长,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模拟法庭”等专题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自身权利受到威胁、损害时,能有效自助或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
4.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督促全体教职工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在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信息,避免二次伤害。
5.对处在困境中的的未成年人依法建立相应的关爱、帮扶机制。针对本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困难,妥善解决其合理诉求,为其尽快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创造条件。
该份司法建议的发出,是湾沚区法院少年法庭在开展少年审判工作中,对未成年人开展全面司法保护的体现。少年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强化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做好帮扶教育和源头治理,通过司法建议,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可行性建议,切实增强犯罪预防和司法保护效果,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